路遇“可怜人”欲卖传家宝救家夫,“好心人”帮忙购买,邀请路人共同见证,在“银行工作人员”鉴定后,“好心人”提议与路人共付定金将传家宝买下,一心想着赚钱的路人傻傻的同意了,就这样被骗走2万多元。近日,绵阳市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2014年7月17日,姜英、李明、曾强、刘达四人在三台县城一起喝茶时,李明提出采用假玉器骗人取财。这四个人平时就不务正业,其中姜英还曾因盗窃罪两进监狱。李明的提议得到了另外三人的肯定,经过谋商,他们决定由曾强准备作案用的假玉器,姜英负责物色被骗对象,刘达负责望风。分配好任务,四人伺机实施诈骗犯罪。
18日早上,李明驾驶川BM52**号长安面包车,搭乘姜英、曾强、刘达从三台县城出发来到盐亭县城。在云溪街原县政府下面转盘处,姜英遇见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明,她见陈明面向善良,便向其谎称丈夫遇车祸需要用钱医治,现在欲将传家宝玉器变卖。这时,在一旁站了半天的曾强见“鱼儿”上钩了,便上前称其能够帮忙找人购买,但要求陈明作为见证人,一起找其所谓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帮忙。
陈明心善表示同意,并与姜英、曾强一起来到嫘祖商业街,同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明见面。李明假装将姜英的传家宝玉器拿到银行进行真伪及价值鉴定后,告诉曾强、陈明该玉器价值20多万元。曾强假装问姜英该玉器准备卖多少钱,姜英称要卖15万元。曾强提议,陈明同其一起拿出姜英提出的定金先将该玉器买下,然后二人共同赚取差价,陈明为了赚钱便表示同意,回家拿出自己的积蓄及其他人处的借款共计20900元交给姜英。
姜英、曾强、李明及一直尾随其后望风的刘达在得手后伺机逃离现场。
回到三台县城后,姜英、李明、曾强各分得赃款5300元,刘达分得赃款4300元,剩余的赃款被四人用于给车费及吃喝。
案发后,四被告人于9月9日自动到盐亭县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将赃款20900元发还被害人陈明。
盐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英、李明、曾强、刘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姜英、李明、曾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达属从犯。四名被告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姜英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曾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刘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